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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武汉建设摄影网 >> 关于协会 >> 正文
 
作者:本站    上传时间:08-04-19    点击次数:

协会章程

武汉市建设摄影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武汉市建设摄影协会,英文名为
“CONSTRUCTION—PHOTOGRAPHERS ASSOCIATION OF WUHAICITY”,英文缩写“WHCPA”。
第二条  本会性质:是由武汉市建设系统摄影爱好者自愿组成的全市性、专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弘扬社会主义主旋律;展示武汉市城市建设成就和丰硕成果,繁荣武汉市建设职工摄影艺术创作,反映城市建设艺术和辛勤劳动的建设者风貌,丰富建设者多彩的现实生活,推进武汉市建设系统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发展武汉市建设摄影艺术事业。
第四条  本会接受武汉市建设委员会和武汉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位于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台北路181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业务范围:
(一)  本会致力于繁荣和普及建设摄影艺术创作,组织和推动建设系统摄影爱好者树立精品意识,深入生活、加强实践、解放思想、勇于创新,不断提高建设摄影艺术水平,努力创造思想性与艺术性统一、深受广大群众欢迎、无愧于社会主义时代的建设摄影艺术作品。
(二)  本会以最广泛团结建设系统摄影爱好者为己任,鼓励和倡导勤奋务实、开拓进取、团结奉献的精神,开展城市建设摄影艺术创作,丰富建设系统广大职工的文化生活,重视支持基层摄影,组织建设系统摄影爱好者摄影活动的开展,积极培养新生力量,不断提高城市建设摄影的技术、艺术水平。   
(三) 本会为让世界更多了解武汉,了解武汉城市建没,使武汉市城市建设尽早走向全国,积极组织学术研究,促进我市建设摄影与国内外摄影艺术团体的交流与合作,扩大本市建设摄影艺术作品在国内外的影响。
(四) 本会依据宪法、法律、法规维护本会会员从事建设摄影艺术创作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种。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 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 爱好摄影,或在摄影专业方面有一定的成就和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理事会或其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 积极参加本会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四) 依照规定按时交纳会费; 
(五) 关心本会工作,随时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连续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决定工作方针、任务和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得到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时间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三)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听取并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十)聘请名誉会长或顾问,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四、五、六、七、八、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l/3。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必要时可临时召开;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城市建设摄影方面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曾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 本会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提名副秘书长人选,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三)决定协会工作人员的聘用;
(四)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本会配备具备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  本会专职人员的工资、保证金、福利待遇等,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常务理事会提出修改意见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八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天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本会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于2007年10月31日经第一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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